销售条款和条件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Van Putten Instruments B.V.(以下简称 "VPI")与您(以下简称 "客户")签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购买和销售VPI服务、硬件、固件和/或软件产品(以下简称 "产品")有关的任何协议。客户订购和购买产品即表示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客户接受:(1) 任何反向条款(例如:其采购条款)均不适用;(2) 双方之间的所有合同交易均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这些条款和条件可在VPI的网站(www.vpinstruments-china.cn)上找到,并存放在荷兰商会,编号为27171587。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副本将应要求发送给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info@vpinstruments.com)。

1.有限保证。VPI对 "硬件产品"、"电缆产品 "和 "软件产品 "作出以下有限保证。

a.硬件产品自出厂之日起两 (2) 年内,对材料和工艺缺陷提供保修。电缆产品自出厂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对材料和工艺缺陷提供保修。VPI 的义务仅限于维修,或自行选择更换经 VPI 制造总部核实证明存在缺陷的产品和组件。VPI 不承担安装费、客户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因延迟或丧失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或后果性损失。

b.根据相应的 VPI 许可条款许可客户使用的软件产品,在 VPI 发货后九十 (90) 天内 (a) 基本按照随附的书面材料执行,并且 (b) 记录软件产品的介质在正常使用和服务情况下无材料和工艺缺陷。任何许可软件产品的更换将在原始保修期的剩余时间或三十 (30) 天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提供保修。

c.如果客户 订购的产品在本条款和条件所述之外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存在任何缺陷,VPI 将不予更换或维修。

本保修仅适用于针对特定应用正确使用和正确安装的产品。如果产品故障是由于意外、滥用、误用、校准不当、第三方软件未与适用的 VPI 软件配合使用、使用了不当的硬件或软件密钥或未经授权的维护或修理造成的,则本保修无效。

2.运输。 运往工厂进行保修维修的材料运费由客户支付。在客户预付运费的前提下,VPI 将把保修期内维修或更换的产品送回客户指定的地点。对于国际退货,任何特殊的运输付款安排必须得到 VPI 的书面批准。

3.保修限制。 如果在对退回的设备进行检查后,VPI 确定缺陷是由于损坏、误用、误操作、安装、异常存储或操作条件、未经授权的维修或修改,或由于客户未按照书面说明安装、维护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则 VPI 因更换或维修设备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客户承担。检查产品和确定缺陷将收取最低服务费。维修产品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将向客户报价,且必须在客户授权后 VPI 方可进行维修。一旦完成评估并出具报价,客户可选择继续维修,或将设备退回,但只向客户收取评估费和运费。

服务用于高风险应用,包括医疗生命支持、核电、大规模和航空运输控制或任何其他潜在的生命攸关用途。VPI 不保证服务适用于任何高风险用途。

11.交货。 除非另有约定,设备的交付应从位于荷兰代尔夫特的 VPI 仓库以自由承运人 (FCA) 的方式进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5》)。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将按照第 13 条的规定转移给客户。发货日期为近似日期,基于当前和预期的制造能力,并在收到客户提供的所有必要信息后确定。VPI保留分期交付的权利,且合同对每期交付均应是可分割的。延迟交付或任何分期付款中的其他违约行为不应免除客户接受和支付剩余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由于拖欠货款或延迟收到装运指示、付款文件、所需检查、出口许可或授权或其他 VPI 不负责的原因而导致延迟交付货物,则客户应支付滞期费和仓储费,包括在 VPI 设施的仓储费。除非在每批货物交付三十(30)天后以书面形式向 VPI 提出,否则所有延迟交付的索赔均应视为放弃。除非订单确认书和发票正面另有说明,否则与客户订单相关的所有运费、保险费、任何关税和所有税费均应由客户支付。运输途中的损坏索赔必须向承运人提出。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客户必须向 VPI 报告任何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短缺或损坏,否则将视为放弃对此类短缺或损坏的索赔。

12.不可抗力。 本订单的履行取决于材料的可用性。对于 VPI 或 VPI 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任何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未交货或未全部或部分履约,VPI 概不负责:火灾、工厂毁坏;罢工;停工;与工人的纠纷;流行病;洪水;事故;运输延误;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叛乱;暴动;封锁;禁运;任何政府的行为、要求或规定;任何法院或法官的法令限制令;或任何其他原因,无论与上述原因相似或不相似。任何此类延迟原因的存在都将延长履约时间,延长时间以任何此类延迟原因所衡量的时间为准。如果由于任何上述原因,在接受订单规定的日期后六十(60)天内仍未完成交货,VPI 或客户均可在通知对方十(10)个工作日后取消本合同。如果发生任何意外情况,VPI 保留在客户之间分配生产和交付的权利。

13.所有权和损失风险。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应在第 11 条规定的向承运人交货时转移给客户。但是,如果购买价款的支付不是与向承运人或客户交付商品同时进行,或不是在向承运人或客户交付商品之前进行,则客户同意应VPI的要求,并在此指定VPI为其受权人,签署、确认和记录适当的融资声明,以完善以VPI为受益人的产品担保权益。客户还同意签署一份附带条件的销售合同,其中包含 VPI 认为适当的条款。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由客户负责,除非在销售前商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中有相反的条款。

14.取消和退货政策。 VPI 接受的订单不得取消或撤销,也不得延期发货或退回设备,除非事先获得 VPI 的书面同意,且其条款应能赔偿 VPI 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取消订单的任何部分的利润。当 VPI 授权退还设备时,客户应预付退还设备的运费,除非 VPI 在书面退还授权中另有明确规定。VPI 将收取被取消订单价值或退回材料的 20% 的取消费。

15.专利。 如果专利侵权或索赔涉及 VPI 根据客户的指示生产的产品,或基于产品与其他物品的组合使用,而这种侵权或索赔不会发生在产品设计的正常使用中,则客户应赔偿 VPI,并使 VPI 免于受到任何专利侵权索赔。

16.一般规定。 VPI 保留更正其发布的任何书面文件中的任何速记或笔误的权利。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销售条款和条件以及本确认书正文中的任何描述构成 VPI 向客户销售产品的条款和条件的完整和排他性声明。不存在任何其他承诺、条件、谅解、陈述或保证。本协议只能通过 VPI 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修改。对任何权利的放弃,除非有考虑因素的支持,并在 VPI 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明确说明,否则对 VPI 无效;VPI 未执行任何权利,不得解释为 VPI 放弃将来执行的权利。未经 VPI 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委托他人履行本协议。VPI 有权将本协议项下 VPI 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 VPI 现在或以后欠客户的任何款项记入贷方。与本协议及其任何修正案的解释和效力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有效性和履行应受荷兰法律管辖,并根据荷兰法律进行解释,《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除外。客户应向 VPI 支付在执行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VPI 权利时合理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17.执照和许可证。 如果客户向其代理人提供了正式签署的授权书,则客户应全权负责获得将产品进口到目的地国家所需的所有进口执照或政府许可证。应客户要求,VPI 将尽力协助客户获得此类执照和许可证。

18.不披露机密和/或专有技术信息。客户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或公司当局披露 VPI 提供的或客户获得的或因执行本订单而获得的任何技术/专有信息,并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此类技术/专有信息保密。VPI 向客户传授/提供的此类技术/专有信息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都是 VPI 的绝对财产。

19.软件许可。 所有体现在人类可读媒体或机器可读媒体中的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系列指令、语句和数据的程序,以及 VPI 提供的相关材料,均属于 VPI 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权。VPI 根据不可转让和非排他性许可提供此类程序,客户可在 VPI 提供程序的系统上使用这些程序;未经 VPI 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再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许可和程序或材料。在 VPI 与客户之间交换信息/数据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不将上述程序用于任何索赔、留置、转换或任何其他抵押。VPI 和客户还同意采取适当的谨慎措施,并做出合理的努力,防止上述技术信息/数据程序被泄露,除非该程序曾经或现在被泄露:

a.接收方在接收时不受任何限制地知悉,或此后由接收方独立开发,或

b.从发端方以外的来源获得,或

c.接收时处于公共领域,或此后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进入公共领域,或

d.发端方不加限制地向第三方披露。

20.承认/管辖法律。

这些条款和条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